导读: 北京市柔道协会简介 北京市柔道协会简介
北京市柔道协会是经由北京市柔道专业队和北京市柔道运动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在中国柔道协会、北京市体育局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北京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经北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市柔道协会简介。欢迎阅读!
北京市柔道协会简介
北京市柔道协会成立于1983年,英文 Beijing Judo Association 缩写 BJJA。北京市柔道协会以增强人民体质为宗旨,积极致力于柔道运动的推广和普及,积极响应全民健身号召,大力开拓市场。柔道是集力量、技巧、防身、健体、观赏于一身的体育运动项目。 北京市柔道协会所属北京市男女柔道队,肩负着我市柔道运动提高的重任,经过多年来的艰苦奋斗和磨练,目前是全国最优秀的柔道队伍之一,曾多次取得全国比赛团体冠军,培养出张颖、刘玉香、许岩、熊风山、王晓琨、于志军、张爱红、康凯等世界冠军、亚洲冠军、全运会冠军。
北京市柔道协会简介
为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协会目前积极推行段位制评级体系,并获得了上级协会的首肯,为合理而系统地进行柔道体制改革和建设迈出了第一步。
北京市柔道协会是经由北京市柔道专业队和北京市柔道运动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在中国柔道协会、北京市体育局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北京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经北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办公活动地点设于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北路4号。协会现任会长:牛德成,现任职北京市体育局副局长。秘书长:王耀维,现任职北京市木樨园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男子柔道队领队。现有下属协会共计十六个,总计会员约一百多人。
为推动柔道事业的发展,北京市柔道协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收到了可喜的成效,目前与韩国、日本、朝鲜等柔道强国都保持着经常的联系和互访。
北京市柔道协会也组织了各种形式多样的比赛和培训活动,为我市柔道运动的发展和提高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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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摔跤运动协会
摔跤,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体育运动形式之一。它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并在世界各地受生产方式、生活习惯、民风民俗的影响而形成众多流派。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市摔跤运动协会。欢迎阅读!
北京市摔跤运动协会
北京市摔跤运动协会成立于1984年,主要是发展摔跤运动,开展专业研究、技术交流、竞技比赛、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协会在北京市体育局和北京市体育总会的领导下,不断的发展和提高专项竞技水平,开展丰富多彩的摔跤活动和广泛的对外交流。我协会组织的少儿摔跤比赛和中国式摔跤比赛深受广大群众和摔跤爱好者喜爱。协会现与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朝鲜等多个国家摔跤协会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相互交流,学习,借鉴对方先进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吸取经验。 北京市摔跤运动协会成立以来,经过历届摔协的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协会已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完善了协会机构和各种制度,与时俱进,勇于开拓、认真思考、虚心借鉴、总结经验、扎实工作。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创新和深入细致的探索把协会工作推向新台阶,把竞技水平不断提高和全民普及广泛开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新的贡献。
北京市摔跤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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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摔跤协会
中国摔跤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成立于1953年。该会为了开展摔跤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委员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负责举办教练员和裁判员训练班,研究摔跤技术,组织经验交流,考核、审查国家级教练员和裁判员。
中国摔跤协会(英文全称Chinese Wresting Association,简称CWA)
成立时间:1956年
成立地点:北京
目前地点:北京
1 协会简介
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是执行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职能是:宣传、组织群众积极参加摔跤运动,增强体制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促进国际交流;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竞赛和训练工作;拟定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和竞赛制度,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比赛;组织科学研究工作等。
中国摔协于1954年加入国际摔联,1958年退出,1979年恢复会籍。
主办的重要赛事有:全国摔跤锦标赛、全国青年摔跤锦标赛、全国摔跤冠军赛
2 事件处理
针对8月25日男子古典式摔跤十运会决赛首日比赛中出现的“殴打裁判”现象,经过28日一天的总结,中国摔跤协会出台了系列补救措施。
在古典式摔跤“殴打裁判”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傍晚,经过三次透彻的分析会议,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宋兆年以及中国摔跤协会领导、裁判组就已经出台了两条紧急补救措施,并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保证了比赛的顺利进行。为保证自8月29日开赛的女子自由式摔跤、9月1日举办的男子自由式摔跤的顺利进行,经过8月28日一天的研讨后,中国摔协继续完善了已出台的2条并新出台了3条补救措施,内容如下:
一是裁判对场上队员必须多提醒、多解释。宋兆年解释说,国际摔跤联合会规则变化很快,今年1月份推出的新规则到5月份就已经不适用了,队伍备战预赛、决赛时采用了不同的规则,这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备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之所以在决赛中坚持使用新规则是出于备战9月底摔跤世锦赛的考虑。因此,宋兆年要求裁判对场上队员涉及到新规则的不规范动作多提醒,多解释,不能操之过急。
二是除参赛队员外,任何人不得走上赛台,如违反,第一次将得到一张黄牌,第二次将得到红牌,并取消该队当场的参赛资格或者执教资格,第三次将取消全部比赛的参赛资格或者执教资格,整个队的红牌数量累计达3张,将取消该队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三是裁判复议的结果为比赛最终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倘若队伍对比赛结果有疑义仍可以向仲裁提出申诉,根据录像资料做出判罚,若是裁判员的不公正造成严重的漏判、错判,则取消该裁判员的执法资格;若是裁判员业务能力问题则更换其裁判工作。
四是加强对交流队员的管理。被交流队员在赛场上仍接受原队教练的指挥,是引起赛场混乱的因素之一。因此,中国摔协要求交流队之间教练的责权必须分明,被交流的队员只能听从所代表队教练的指挥,其他教练不得上场指挥。
五是6名副裁判长上场执裁,增加一线水平。三项摔跤比赛所选用的41名裁判全都相同,都是经过两次培训班、至少两次预赛执法后挑选出来的思想、品质及业务都是国内最优秀的裁判员,但因此次比赛的激烈程度大大超出预料,使裁判员产生了怕出错的念头,越怕就越错,导致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精神包袱过重,限制了自身水平的发挥。派遣6名经验较丰富的老裁判走下记录台上场执法,一为缓解压力,二为增强一线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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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简称摔柔协会。英文名为shanghaiwrestling&judoAssociatiom.英文缩写(SWJA),是上海在摔跤、柔道运动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定影响;热心和从事摔柔运动发展的积极分子,愿意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指和监督管理的人员组成。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欢迎阅读!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团结广大摔跤、柔道界人士和爱好者,以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开拓发展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和发展全市的摔跤、柔道运动,不断提高摔跤、柔道运动的发展,为实施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计划,攀登世界体育高峰而努力。
业务范围:推动、促进群众性、竞技性摔跤、柔道运动的发展和提高,组织全市各类竞赛,加强和扩大对外交往。
章程共有八章四十二条,由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九十款组成。
一、 协会设:名誉主席1名、名誉副主席4名、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8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组成领导班子。
二、协会下设;摔跤柔道竞赛委员会,柔道裁判委员会,柔道教练委员会,国际式摔跤裁判委员会,国际式摔跤教练委员会,中国式摔跤教练、裁判委员会,对外事务发展部,网络媒体部,国际交流部十个工作机构。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简称上海摔、柔协会;英文名Shanghai Wrestling&Ju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WJ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是摔跤、柔道爱好者、有关方面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上海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宗旨: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正政策,团结广大摔跤、柔道界人士和爱好者,以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开拓发展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和发展全市的摔跤、柔道运动,不断提高摔跤、柔道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攀登世界体育高峰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推动、促进群众性、竞技性摔跤、柔道运动的发展和提高,组织全市各类竞赛,加强和扩大对外交往。
(一) 贯彻、执行《体育法》宣传和指导本市开展摔跤、柔道运动,推动群众性摔跤柔道活动的健康开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大力促进摔跤柔道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 管理与上海市摔跤。柔道运动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促进群众性与竞技性的协调发展;
(三) 承办由国家体育总局安排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比赛,主办或委托团体会员承办全市的各类比赛;
(四) 开展与各省市与国外的交往与技术交流;
(五) 组织举办各类摔跤、柔道培训班、学习班(包括在沪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 。提高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六) 帮助有条件的大、中、小学开展摔跤、柔道运动的训练、交流、比赛,培养和发掘摔跤、柔道的后备人材;
(七) 协助中国摔跤、柔道协会培养优秀裁判员,积极推广柔道段位制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拥护、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摔跤、柔道运动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爱摔跤柔道运动,热心和从事与摔跤柔道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 经协会委员会批准;
(三) 协会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享有对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团结摔跤、柔道爱好者,积极开展摔跤、柔道运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协商、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员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 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过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以上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结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理、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岁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认为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受主席委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等其他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集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决定通过後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後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委员会作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查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过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总之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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