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

导读: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二章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三章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四章

2001年7月30日,中国排球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欢迎阅读!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排球协会简称“中国排协”,英文译名“CHINESE VOLLEY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VA”。

第二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排球运动的行业性群众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排球工作者、运动员和排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国排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排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活动,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排球协会、排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排球协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承认和遵守国际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专项运动协会。

第六条 中国排球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二章

第八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全国排球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与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排球运动的发展。同时,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与排球相关的经营活动,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和积累资金,促进排球运动产业化。

中国排球协会的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指导会员协会的工作;

(二)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各类全国性竞赛的管理;

(三) 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四) 指导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集训和培训;

(五) 组织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科学训练和管理水平;

(六) 提出本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 组织协调排球宣传、新闻出版及影视制品的制作、发行,以及排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八) 制定本项目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训练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

(九) 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十) 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三章

第九条 中国排球协会实行会员制。中国排球协会会员分为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协会

(一)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排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排球运动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协会;中国排球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行业、系统有一个排球协会,而该协会必须是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认可的;

(二)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协会在所属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排球活动拥有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权;

(三) 会员协会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划内的地、市、区、县及行业、系统的排球协会及排球俱乐部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俱乐部

凡按照《中国排球协会关于排球俱乐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的拥有职业排球队的俱乐部,经中国排球协会批准并注册后,即成为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俱乐部;凡会员协会及其所属组织按规定审批注册的群众性排球俱乐部,在向本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即自然成为中国排球协会基层会员俱乐部组织。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

各类排球俱乐部可按章程依属地就近吸收个人会员。俱乐部吸收的个人会员经所属相应的排球协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即自然成为中国排球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

(四) 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入会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以下材料:

(一) 该组织的章程;

(二) 该组织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和民政部门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三) 该组织的组织状况和负责人名单;

(四) 其他应附的材料。

第十六条 退会

(一)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会,并在清理了与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得到中国排球协会认可以后,退会方可成立。在此之前,该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仍被视为中国排球协会的会员。

(二) 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的退会经过认可批准,即停止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将终止和取消其中国排球协会会员资格:

(一) 不按时交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二) 严重违返中国排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给中国排球协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三) 会员俱乐部未按时注册或俱乐部自身解体、破产及被政府社团管理部门取缔。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四章

第十八条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排球协会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全国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中国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会管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会员协会和单位、部门及有关方面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举产生:

(一) 会员协会的代表;

(二) 重点行业体协的代表;

(三) 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排球协会常设机构的代表;

(四) 有关单位的代表;

(五) 全国排球界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业余训练工作者等方面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协商产生。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 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审议通过全国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方案;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任期四年,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本会执行委员会同意或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出书面要求,可举行全国委员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上领导人;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 听取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执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向全国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讨论的议案;

(三) 审定本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听取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六) 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第三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由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会议由主席或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中国排球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和经营实体,常设办事机构在执行委员会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经秘书长推荐,由主席任命若干副秘书长,协助会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排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排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节 各专项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专项委员会是中国排球协会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在执行委员会会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以下八个专项委员会:

(一) 竞赛委员会

(二) 训练科研委员会

(三) 裁判委员会

(四) 宣传委员会

(五) 俱乐部委员会

(六) 青少年委员会

(七) 沙滩排球委员会

(八) 市场开发推广委员会

第四十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职责:

(一) 竞赛委员会

1、 起草、修订全国排球竞赛法规;

2、 研究拟定全国排球竞赛制度,制定竞赛制度改革方案;

3、 拟定全国和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排球竞赛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比赛;

4、 指导各地区的排球竞赛工作。

(二) 训练科研委员会

1、 组织教练员、科研人员进行排球专项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为改进排球训练、比赛、教学提供建议和指导;

2、 组织排球项目的科学技术攻关;

3、 组织教练员培训和观摩学习,编写教练员教材;

4、 推荐各级国家队教练员;

5、 对各级国家排球队的组建、训练、比赛和管理提出建议。

(三) 裁判委员会

1、 编译、发布《排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 拟定裁判员管理法规;

3、 组织管理排球裁判员队伍;

4、 组织裁判员培训,编写裁判员教材;

5、 指导、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6、 综合申报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员。

(四) 宣传委员会

1、 研究排球新闻宣传工作状况,制定中长期的宣传指导方针和阶段性的宣传计划;

2、 起草、修订有关排球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3、 组织、指导和监督排球比赛的电视、广播及报刊的新闻报道工作;

4、 指导和监督排球专业书刊的出版工作。

(五) 俱乐部委员会

1、 研究职业排球俱乐部发展状况,并就加强俱乐部建设问题提出建议;

2、 组织俱乐部之间的经验交流;

3、 协调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关系。

(六) 青少年委员会

1、 指导、协调全国青少年和群众性排球运动的发展;

2、 对青少年和学校排球运动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教育主管机构拟定有关的管理法规;

3、 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大、中、小学排球教育,组织各类全国性的青少年排球比赛;

4、 对国家青年、少年排球队的组建提出建议。

(七) 沙滩排球委员会

1、 指导、协调全国沙滩排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2、 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或指导社会组织承办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及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沙滩排球比赛;

3、 组织、协调沙滩排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

4、 对国家沙滩排球队的组建提出建议。

(八) 市场开发推广委员会

1、 研究排球市场发展变化情况,拟定经营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

2、 研究改进排球形象包装的措施和办法;

3、 指导地方排球组织的市场开发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 为国内排球器材装备生产厂家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和一名至三名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专项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名,执行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俱乐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为全国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四十四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地方、行业、系统和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地方排球协会可按行政区划,在县以上成立;各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成立相应的排球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企业、学校、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可在当地排球协会或行业、系统排球组织指导下建立排球俱乐部组织。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 境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三) 会费;

(四) 协议和广告收入;

(五) 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比 赛的组织管理

第五十五条 比赛管理

(一) 中国排球协会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排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 全国性各级正式比赛、中国排球协会举办的国际邀请赛和双边互访比赛,以及国际排联和亚排联委托中国排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排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 中国排球协会同一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比赛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四)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俱乐部之间的比赛、会员俱乐部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排球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和会员俱乐部管理,比赛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比赛资格

(一) 未在中国排球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俱乐部、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排球协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 未经国际排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排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排联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协会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八比赛、表演活动的转播

第五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对其主办的排球比赛、表演等活动,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进行直播和录播的播放权。中国排球协会承办的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比赛、表演等活动的电视或广播电台的播放权,属于国际排球联合会、亚洲排球联合会或其授权的机构。

第五十八条 国内电视台、广播电台或其他机构要求对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主办的排球比赛、表演等活动进行直播或录播时,需事先向主办者提出转播的申请,并与主办者签订播放权转让协议书。未经主办者的许可,已获得播放权转让的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者转让其已经获得的播放权。主办者有权拒绝没有与其签订播放权转让协议的电视、广播机构进入或接近比赛表演场地。

第五十九条 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音像制品的制作、转让或发行,由中国排球协会依照《国际排联章程》和我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需经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3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执行委员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排协规章制度

2001年7月30日,中国排球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欢迎阅读!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排球协会简称“中国排协”,英文译名“CHINESE VOLLEY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VA”。

第二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排球运动的行业性群众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排球工作者、运动员和排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国排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排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活动,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排球协会、排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排球协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承认和遵守国际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专项运动协会。

第六条 中国排球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二章

第八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全国排球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与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排球运动的发展。同时,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与排球相关的经营活动,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和积累资金,促进排球运动产业化。

中国排球协会的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指导会员协会的工作;

(二)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各类全国性竞赛的管理;

(三) 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四) 指导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集训和培训;

(五) 组织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科学训练和管理水平;

(六) 提出本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 组织协调排球宣传、新闻出版及影视制品的制作、发行,以及排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八) 制定本项目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训练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

(九) 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十) 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三章

第九条 中国排球协会实行会员制。中国排球协会会员分为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协会

(一)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排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排球运动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协会;中国排球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行业、系统有一个排球协会,而该协会必须是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认可的;

(二)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协会在所属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排球活动拥有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权;

(三) 会员协会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划内的地、市、区、县及行业、系统的排球协会及排球俱乐部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俱乐部

凡按照《中国排球协会关于排球俱乐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的拥有职业排球队的俱乐部,经中国排球协会批准并注册后,即成为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俱乐部;凡会员协会及其所属组织按规定审批注册的群众性排球俱乐部,在向本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即自然成为中国排球协会基层会员俱乐部组织。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

各类排球俱乐部可按章程依属地就近吸收个人会员。俱乐部吸收的个人会员经所属相应的排球协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即自然成为中国排球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

(四) 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入会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以下材料:

(一) 该组织的章程;

(二) 该组织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和民政部门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三) 该组织的组织状况和负责人名单;

(四) 其他应附的材料。

第十六条 退会

(一)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会,并在清理了与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得到中国排球协会认可以后,退会方可成立。在此之前,该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仍被视为中国排球协会的会员。

(二) 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的退会经过认可批准,即停止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将终止和取消其中国排球协会会员资格:

(一) 不按时交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二) 严重违返中国排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给中国排球协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三) 会员俱乐部未按时注册或俱乐部自身解体、破产及被政府社团管理部门取缔。

中国排球协会规章制度:第四章

第十八条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排球协会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全国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中国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会管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会员协会和单位、部门及有关方面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举产生:

(一) 会员协会的代表;

(二) 重点行业体协的代表;

(三) 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排球协会常设机构的代表;

(四) 有关单位的代表;

(五) 全国排球界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业余训练工作者等方面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协商产生。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 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审议通过全国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方案;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任期四年,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本会执行委员会同意或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出书面要求,可举行全国委员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上领导人;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 听取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执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向全国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讨论的议案;

(三) 审定本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听取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六) 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第三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由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会议由主席或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中国排球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和经营实体,常设办事机构在执行委员会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经秘书长推荐,由主席任命若干副秘书长,协助会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排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排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节 各专项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专项委员会是中国排球协会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在执行委员会会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以下八个专项委员会:

(一) 竞赛委员会

(二) 训练科研委员会

(三) 裁判委员会

(四) 宣传委员会

(五) 俱乐部委员会

(六) 青少年委员会

(七) 沙滩排球委员会

(八) 市场开发推广委员会

第四十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职责:

(一) 竞赛委员会

1、 起草、修订全国排球竞赛法规;

2、 研究拟定全国排球竞赛制度,制定竞赛制度改革方案;

3、 拟定全国和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排球竞赛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比赛;

4、 指导各地区的排球竞赛工作。

(二) 训练科研委员会

1、 组织教练员、科研人员进行排球专项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为改进排球训练、比赛、教学提供建议和指导;

2、 组织排球项目的科学技术攻关;

3、 组织教练员培训和观摩学习,编写教练员教材;

4、 推荐各级国家队教练员;

5、 对各级国家排球队的组建、训练、比赛和管理提出建议。

(三) 裁判委员会

1、 编译、发布《排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 拟定裁判员管理法规;

3、 组织管理排球裁判员队伍;

4、 组织裁判员培训,编写裁判员教材;

5、 指导、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6、 综合申报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员。

(四) 宣传委员会

1、 研究排球新闻宣传工作状况,制定中长期的宣传指导方针和阶段性的宣传计划;

2、 起草、修订有关排球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3、 组织、指导和监督排球比赛的电视、广播及报刊的新闻报道工作;

4、 指导和监督排球专业书刊的出版工作。

(五) 俱乐部委员会

1、 研究职业排球俱乐部发展状况,并就加强俱乐部建设问题提出建议;

2、 组织俱乐部之间的经验交流;

3、 协调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关系。

(六) 青少年委员会

1、 指导、协调全国青少年和群众性排球运动的发展;

2、 对青少年和学校排球运动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教育主管机构拟定有关的管理法规;

3、 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大、中、小学排球教育,组织各类全国性的青少年排球比赛;

4、 对国家青年、少年排球队的组建提出建议。

(七) 沙滩排球委员会

1、 指导、协调全国沙滩排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2、 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或指导社会组织承办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及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沙滩排球比赛;

3、 组织、协调沙滩排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

4、 对国家沙滩排球队的组建提出建议。

(八) 市场开发推广委员会

1、 研究排球市场发展变化情况,拟定经营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

2、 研究改进排球形象包装的措施和办法;

3、 指导地方排球组织的市场开发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 为国内排球器材装备生产厂家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和一名至三名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专项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名,执行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俱乐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为全国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四十四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地方、行业、系统和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地方排球协会可按行政区划,在县以上成立;各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成立相应的排球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企业、学校、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可在当地排球协会或行业、系统排球组织指导下建立排球俱乐部组织。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 境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三) 会费;

(四) 协议和广告收入;

(五) 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比 赛的组织管理

第五十五条 比赛管理

(一) 中国排球协会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排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 全国性各级正式比赛、中国排球协会举办的国际邀请赛和双边互访比赛,以及国际排联和亚排联委托中国排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排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 中国排球协会同一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比赛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四)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俱乐部之间的比赛、会员俱乐部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排球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和会员俱乐部管理,比赛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比赛资格

(一) 未在中国排球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俱乐部、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排球协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 未经国际排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排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排联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协会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八比赛、表演活动的转播

第五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对其主办的排球比赛、表演等活动,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进行直播和录播的播放权。中国排球协会承办的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比赛、表演等活动的电视或广播电台的播放权,属于国际排球联合会、亚洲排球联合会或其授权的机构。

第五十八条 国内电视台、广播电台或其他机构要求对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主办的排球比赛、表演等活动进行直播或录播时,需事先向主办者提出转播的申请,并与主办者签订播放权转让协议书。未经主办者的许可,已获得播放权转让的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者转让其已经获得的播放权。主办者有权拒绝没有与其签订播放权转让协议的电视、广播机构进入或接近比赛表演场地。

第五十九条 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音像制品的制作、转让或发行,由中国排球协会依照《国际排联章程》和我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需经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3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执行委员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高尔夫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是经由国家民政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简称“中国高协”。英文名称为“CHINA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高尔夫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指导发展我国的高尔夫球运动,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服务;推动高尔夫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各地区高尔夫球协会和组织的交流和友谊;加强与国际高尔夫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高尔夫球组织及相应的国际高尔夫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第五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高尔夫球运动自身的发展。

第六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亚洲和世界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

第八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职责是:

1、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高尔夫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2、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各地区高尔夫球协会和组织的友谊。

3、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高尔夫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高尔夫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4、拟定有关高尔夫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和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5、负责协调、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高尔夫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以及教练员和裁判员的考试、评选、晋级事项。

6、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各项国内外比赛。

7、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学习人选的选拔和运动员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8、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翻译和出版技术情报资料、书刊。

9、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高尔夫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九条

本会吸收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的高尔夫球协会以及 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高尔夫球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高尔夫球活动有控制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高尔夫球协会,而该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承认的。本会通过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会员。本会将吸收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会和本会团体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按本会规定组织国内外各类高尔夫球活动和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高尔夫球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4、有权要求协会对其球场进行评定并有使用协会差点系统的权利;

5、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有监督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7、有按程序向全国委员会提出要求审议的提案的权利;

8、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为本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提供场地;

4、接受本会对场地设施及器材的技术评定;

5、本会各会员之间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6、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会员协会或会员组织要退出本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令,有与高尔夫球精神不适应的不正当经营活动;

2、没有按时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3、严重违反本章程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有关规定;

4、给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实行代表制,由各委员协会、会员组织和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成。全国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书面请求,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举行全国委员会特别会议,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但必须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通过正、副主席,司库,正、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人选;

三、修订章程;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第十六条

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权利。常务委员会由在京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

由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全国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向为中国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荣誉会员的称号。荣誉会员 可参加中国高尔夫球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二、审议并接纳会员;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

四、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它重大议题。

第十八条

1、只有全国委员会有权对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2、全国委员会委员均有表决权;

3、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有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国委员会表决。

4、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必须在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5、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得到参加表决的代表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1、开除会员等重要提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经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可通过。

2、其它提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简单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经由有关方面充分酝酿产生,报国家体委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1、主席主持全国委员会;

2、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二节 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秘书处的职责:

1、具体执行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2、全面负责高尔夫球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3、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4、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5、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6、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节 专项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1、职业高尔夫球员委员会

2、业余高尔夫球员委员会

3、规则和竞赛委员会

4、青少年发展委员会

5、公共关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1、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2、各专项委员会的主任自然成为全国委员会委员。

3、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长提名,全国委员会通过。

4、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责,制定工作细则,经全国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一、职业高尔夫球员委员会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职业高尔夫球员委员会对外称“中国职业高尔夫球员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ROFESSIONAL GOLF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PGA” 或“CHINA PGA”。

其职责为: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积极推动和倡导职业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负责全国职业高尔夫球员的选拔、考核和资格审定,颁发职业高尔夫球员资格认定书;

3、负责全国职业高尔夫球运动技术的教学、训练和培训管理工作,制定高尔夫球技术教学、训练和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4、具体实施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的有关职业高尔夫球员的管理规定,具体负责职业高尔夫球员的管理;

5、就有关职业高尔夫球事宜与国际职业高尔夫球组织联系;

6、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实施全国职业选手比赛,并协助规则和委员会组队参加国际职业选手比赛;

7、解释任何与职业高尔夫球有关的咨询。

二、 业余高尔夫球员委员会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业余高尔夫球员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MATEUR GOLFEP'S COMMITTEE”,英文缩写为“CAGC”。其职责为: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协会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和倡导业余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根据国际通用的规则研究、审定和制定“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规则”;

3、按照有关“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规则”负责全国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资格审定,对违反“业余身份定义”的业余高尔夫球员做出裁决;

4、决定提出申请恢复业余身份请求的球员的审查期限,并对是否允许其恢复业余身份做出最终裁决;

5、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实施全国业余选手比赛;

6、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组队参加国际业余选手比赛;

7、解释任何与职业高尔夫球有关的咨询。

三、 规则和竞赛委员会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尔夫球运动的竞赛、裁判管理工作;

2、研究、审议和制定中文本高尔夫球规则及竞赛制度;

3、组织全国性比赛,举办或承办国际比赛;

4、组织裁判员训练班,培训裁判人员;

5、组织裁判员的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事项;

6、评选和选派裁判员参加国际比赛;

7、组织运动员、裁判员集训,评选和选派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组队参加国际比赛;

8、组织教练员、运动员的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事项,审定教练员、运动员的资格;

9、对任何高尔夫球竞赛的争议进行裁决,解释任何与竞赛、规则有关的咨询;

10、颁发个人会员差点证明,确定,审核高尔夫球员的差点;

11、组织球场评定队评定会员俱乐部的球场难度值、球场坡度难度值。

四、青少年发展委员会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青少年高尔夫球员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JUNIOR GOLFEP'S DEVELOPMENT COMMITTEE”,英文缩写为“CJGDC”。其职责为: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积极推动和倡导青少年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指导各青少年高尔夫球运动学校、培训中心的工作;

3、审定青少年高尔夫球员的资格;

4、负责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后备人才的教学、训练和培训管理工作,制定高尔夫球后备人才的技术教学、训练和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实施全国青少年选手比赛;

6、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组队参加国际青少年选手比赛;

7、解释任何与职业高尔夫球有关的咨询。

五、公共关系与发展委员会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公共关系与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为:

1、充分挖掘和开发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和发展高尔夫球事业;

2、负责协会的协调和公共活动;

3、依靠社会渠道,进行项目经营开发,开发和推广高尔夫球市场;

4、就协会的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5、起草、修改有关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6、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高尔夫球的宣传活动;

7、指导和监督刊物以及比赛的电视、广播宣传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经费来源:

1、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拨款;

2、国内外团体、个人的资助及其它方面是社会捐助;

3、会费收入;

4、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二十九条

1、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及其会员在高尔夫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2、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竞赛

第三十条

1、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高尔夫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2、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全国各级正式比赛、有国际组织委托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直接管理。

3、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申请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未加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地方高尔夫球协会、高尔夫球组织及高尔夫球俱乐部不得参加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八章 附属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在清理完债权、债务以后,按规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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