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高尔夫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是经由国家民政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简称“中国高协”。英文名称为“CHINA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高尔夫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指导发展我国的高尔夫球运动,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服务;推动高尔夫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各地区高尔夫球协会和组织的交流和友谊;加强与国际高尔夫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高尔夫球组织及相应的国际高尔夫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第五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高尔夫球运动自身的发展。

第六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亚洲和世界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

第八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职责是:

1、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高尔夫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2、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各地区高尔夫球协会和组织的友谊。

3、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高尔夫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高尔夫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4、拟定有关高尔夫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和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5、负责协调、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高尔夫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以及教练员和裁判员的考试、评选、晋级事项。

6、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各项国内外比赛。

7、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学习人选的选拔和运动员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8、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翻译和出版技术情报资料、书刊。

9、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高尔夫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九条

本会吸收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的高尔夫球协会以及 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高尔夫球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高尔夫球活动有控制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高尔夫球协会,而该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承认的。本会通过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会员。本会将吸收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会和本会团体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按本会规定组织国内外各类高尔夫球活动和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高尔夫球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4、有权要求协会对其球场进行评定并有使用协会差点系统的权利;

5、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有监督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7、有按程序向全国委员会提出要求审议的提案的权利;

8、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为本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提供场地;

4、接受本会对场地设施及器材的技术评定;

5、本会各会员之间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6、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会员协会或会员组织要退出本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令,有与高尔夫球精神不适应的不正当经营活动;

2、没有按时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3、严重违反本章程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有关规定;

4、给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实行代表制,由各委员协会、会员组织和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成。全国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书面请求,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举行全国委员会特别会议,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但必须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通过正、副主席,司库,正、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人选;

三、修订章程;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第十六条

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权利。常务委员会由在京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

由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全国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向为中国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荣誉会员的称号。荣誉会员 可参加中国高尔夫球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二、审议并接纳会员;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

四、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它重大议题。

第十八条

1、只有全国委员会有权对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2、全国委员会委员均有表决权;

3、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有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国委员会表决。

4、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必须在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5、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得到参加表决的代表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1、开除会员等重要提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经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可通过。

2、其它提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简单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经由有关方面充分酝酿产生,报国家体委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1、主席主持全国委员会;

2、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二节 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秘书处的职责:

1、具体执行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2、全面负责高尔夫球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3、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4、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5、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6、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节 专项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1、职业高尔夫球员委员会

2、业余高尔夫球员委员会

3、规则和竞赛委员会

4、青少年发展委员会

5、公共关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1、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2、各专项委员会的主任自然成为全国委员会委员。

3、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长提名,全国委员会通过。

4、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责,制定工作细则,经全国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一、职业高尔夫球员委员会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职业高尔夫球员委员会对外称“中国职业高尔夫球员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ROFESSIONAL GOLF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PGA” 或“CHINA PGA”。

其职责为: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积极推动和倡导职业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负责全国职业高尔夫球员的选拔、考核和资格审定,颁发职业高尔夫球员资格认定书;

3、负责全国职业高尔夫球运动技术的教学、训练和培训管理工作,制定高尔夫球技术教学、训练和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4、具体实施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的有关职业高尔夫球员的管理规定,具体负责职业高尔夫球员的管理;

5、就有关职业高尔夫球事宜与国际职业高尔夫球组织联系;

6、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实施全国职业选手比赛,并协助规则和委员会组队参加国际职业选手比赛;

7、解释任何与职业高尔夫球有关的咨询。

二、 业余高尔夫球员委员会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业余高尔夫球员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MATEUR GOLFEP'S COMMITTEE”,英文缩写为“CAGC”。其职责为: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协会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和倡导业余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根据国际通用的规则研究、审定和制定“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规则”;

3、按照有关“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规则”负责全国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资格审定,对违反“业余身份定义”的业余高尔夫球员做出裁决;

4、决定提出申请恢复业余身份请求的球员的审查期限,并对是否允许其恢复业余身份做出最终裁决;

5、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实施全国业余选手比赛;

6、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组队参加国际业余选手比赛;

7、解释任何与职业高尔夫球有关的咨询。

三、 规则和竞赛委员会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尔夫球运动的竞赛、裁判管理工作;

2、研究、审议和制定中文本高尔夫球规则及竞赛制度;

3、组织全国性比赛,举办或承办国际比赛;

4、组织裁判员训练班,培训裁判人员;

5、组织裁判员的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事项;

6、评选和选派裁判员参加国际比赛;

7、组织运动员、裁判员集训,评选和选派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组队参加国际比赛;

8、组织教练员、运动员的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事项,审定教练员、运动员的资格;

9、对任何高尔夫球竞赛的争议进行裁决,解释任何与竞赛、规则有关的咨询;

10、颁发个人会员差点证明,确定,审核高尔夫球员的差点;

11、组织球场评定队评定会员俱乐部的球场难度值、球场坡度难度值。

四、青少年发展委员会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青少年高尔夫球员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JUNIOR GOLFEP'S DEVELOPMENT COMMITTEE”,英文缩写为“CJGDC”。其职责为: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积极推动和倡导青少年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指导各青少年高尔夫球运动学校、培训中心的工作;

3、审定青少年高尔夫球员的资格;

4、负责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后备人才的教学、训练和培训管理工作,制定高尔夫球后备人才的技术教学、训练和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实施全国青少年选手比赛;

6、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组队参加国际青少年选手比赛;

7、解释任何与职业高尔夫球有关的咨询。

五、公共关系与发展委员会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公共关系与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为:

1、充分挖掘和开发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和发展高尔夫球事业;

2、负责协会的协调和公共活动;

3、依靠社会渠道,进行项目经营开发,开发和推广高尔夫球市场;

4、就协会的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5、起草、修改有关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6、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高尔夫球的宣传活动;

7、指导和监督刊物以及比赛的电视、广播宣传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经费来源:

1、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拨款;

2、国内外团体、个人的资助及其它方面是社会捐助;

3、会费收入;

4、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二十九条

1、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及其会员在高尔夫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2、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竞赛

第三十条

1、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高尔夫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2、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全国各级正式比赛、有国际组织委托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直接管理。

3、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申请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未加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地方高尔夫球协会、高尔夫球组织及高尔夫球俱乐部不得参加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八章 附属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在清理完债权、债务以后,按规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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