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的介绍资料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是在云南省体育局领导下的非赢利体育社团,是代表云南参加相应国际、国内跆拳道组织和活动的云南省唯一合法省级跆拳道社团组织。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跆拳道协会。欢迎阅读!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简介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是经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民政厅正式批准,于 2008 年在昆明成立。本协会是在云南省体育局领导下的非赢利体育社团,是代表云南参加相应国际、国内跆拳道组织和活动的云南省唯一合法省级跆拳道社团组织。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的总部设在省会昆明。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宗旨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团结云南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在云南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同各国家和地区跆拳道人士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及世界跆拳道联盟和亚洲跆拳道联盟等国内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世界各国跆拳道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云南省跆拳道协会组织机构

名誉主席:

刘树生(原云南省政协主席、云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

主席:

龙忠志(云南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原云南省体委主任)

顾问:

许 昌(原云南省体育局局长)

技术顾问:

林官仁(中国跆拳道协会、中国国家队技术顾问,教授)

名誉副主席:

蒋 光(昆明市跆拳道协会副主席、原昆明市体委主任)

钟焕娣(云南省竞赛训练管理中心副主任)

严校慧(云南昱盛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主席:

何光煜(云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处长)

马化清(原云南省民委副主任)

罗炳森(云南省公安厅巡视员、原昆明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长)

何 飞(跆拳道国际级裁判、云南武魂跆拳道培训学校校长)

郑宣明(昆明财兴盛集团公司董事长)

许建峰(云南省群众体育指导中心主任)

周正祥(呈贡体育训练基地副主任)

许维平(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蒲治全(昆明市跆拳道协会主席、云南志诚企业集团董事长)

徐跃文(云南江南集团总经理)

喃培罕(昆明迅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 文(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秦云辉(云南历泰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何光煜(兼)

副秘书长:

袁晓渝(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付 忠(云南体育广告公司总经理)

方学良(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体育部副主任)

廖昌辉(昆明市跆拳道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原昆明市体委副主任)

岳维传(昆明市跆协副主席、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驾管科科长)

蒲亚昆(春城晚报体育部主任)

毛广杰(昆明市跆协副主席)

陆学伟(汇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

郭 统(云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徐光辉(昆明市聚生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罗彦凯(昆明北市区跆拳道培训学校校长、跆拳道国家一级裁判)

陶利杰(云南警官学院教官)

赵侠龙(曲靖市跆拳道协会会长)

常务理事:

龙忠志(云南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原云南省体委主任)

何光煜(云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处长)

马化清(原云南省民委副主任)

罗炳森(云南省公安厅巡视员、原昆明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长)

郑宣明(昆明财兴盛集团公司董事长)

李世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

许建峰(云南省群众体育指导中心主任)

周正祥(呈贡体育训练基地副主任)

许维平(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蒲治全(昆明市跆拳道协会主席、云南志诚企业集团董事长)

蒋 光(昆明市跆拳道协会副主席、原昆明市体委主任)

廖昌辉(昆明市跆拳道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原昆明市体委副主任)

徐跃文(云南江南集团总经理)

喃培罕(昆明迅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 文(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 飞(云南武魂跆拳道培训学校校长、跆拳道国家级裁判)

秦云辉(云南历泰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 忠(云南体育广告公司总经理)

岳维传(昆明市跆协副主席、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驾管科科长)

郭 统(云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徐光辉(昆明市聚生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毛广杰(昆明市跆协副主席)

罗彦凯(昆明北市区跆拳道培训学校校长、跆拳道国家一级裁判)

陶利杰(云南警官学院教官)

冉华强(昆明金牌跆拳道馆馆长)

赵侠龙(曲靖市跆拳道协会会长)

迟宽怀(昭通市跆拳道协会会长)

杨俊宏(昆明市五华区竞技跆拳道学校总教练)

张正勇(保山市跆拳道培训学校校长)

马黎辉(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

王锦林(昆明市公安局)

陶泊铭(红河州跆拳道协会)

周小平(昆明市交警三大队中队长)

杨 敏(云南天禄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

娄军辉(大理州跆拳道馆总教练)

朱恩兵(会泽县跆拳道培训学校校长)

云南省跆协理事会各办事机构名单

一、办公室:

主 任:江 文

副主任:张晓彬 郭 统

委 员:徐丽辉 李 静

二、竞赛训练部

主 任:周正祥

副主任:何 飞 毛广杰

委 员:冉华强 陶利杰 赵 鑫 尹广义 祝国全

三、教练管理委员会

主 任:许建峰

副主任:岳维传 郭 统 祝国全

委 员:杨俊宏 赵侠龙 迟宽怀 者华龙 童 铭 贺安云

四、裁判管理委员会

主 任:钟焕娣

副主任:何 飞 赵侠龙

委 员:杨俊宏 冉华强 朱 明 迟宽怀 陶利杰

五、级、段位评审管理委员会

主 任:何光煜

副主任:何 飞 毛广杰

委 员:郭 统 罗彦凯 祝国全 杨俊宏 冉华强

六、宣传部

主 任:蒲亚昆(春城晚报体育部主任)

副主任:方学良(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体育部副主任)

委 员:待定

七、会员管理委员会

主 任:许维平

副主任:罗彦凯 马黎辉

委 员:张正勇 杨 涛等

八、法律顾问委员会:

主 任:陈建华

副主任:姜 净

委 员:范 进 孔繁聪 吴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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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跆拳道协会的介绍资料

安徽省跆拳道协会是推动本项目运动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体育社会团体,是跆拳道行业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跆拳道协会。欢迎阅读!

安徽省跆拳道协会简介

安徽省跆拳道协会是推动本项目运动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体育社会团体,是跆拳道行业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育、繁荣安徽跆拳道运动竞赛、娱乐、健身表演市场,统一组织、协调全省跆拳道运动的训练工作,加强国际间和省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安徽省跆拳道协会成立于2002年12月,首任主席陈海军、秘书长刘弢,现任主席赖恺仡,副主席刘弢(兼秘书长)。

安徽省跆拳道协会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安徽省跆拳道协会的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

安徽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安徽省跆拳道协会(英文名称:Anhui Taekwondo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AHTA)。

第二条:本协会由全省从事跆拳道专业的运动队、武馆、武校及爱好跆拳道运动的省市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育、繁荣安徽跆拳道运动竞赛、娱乐、健身表演市场,统一组织、协调全省跆拳道运动的训练工作,加强国际间和省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协会是安徽省体育局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接受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安徽省体育总会受安徽省体育局委托,承担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97号省武术拳击运动管理中心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制定全省跆拳道项目的训练、竞赛、培训、表演的发展规划等并报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研究、总结、交流训练、竞赛、培训的管理、技术水平和理论及实践经验;

(三)指导各会员单位利用训练场地条件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夯实基础,培养后备人才;

(四)协调组织各会员单位支持联办项目队,主办或承办跆拳道项目竞赛活动;

(五)负责与国内外相关对口单位组织联系引进交流活动等;

(六)承办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为本协会积极工作;

(三)必须为安徽跆拳道事业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教练员和优秀运动员及喜爱跆拳道事业单位的体育骨干、领导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由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须于每年7月1日前上交安徽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跆拳道的腰带颜色象征意义

白带:白带代表空白,练习者没有任何跆拳道知识和基础,一切从零开始。

黄带:黄带是大地的颜色,就象植物在泥土中生根发芽一样,在此阶段要打好基础,并学习大地厚德载物的精神。

黄绿带:介于黄带与绿带之间的水平,练习者的技术在不断上升。

绿带:绿带是植物的颜色,代表练习者的跆拳道技术开始枝繁叶茂,跆拳道技术在不断完善。

绿蓝带:由绿带向蓝带的过渡带,练习者的水平处于绿带与蓝带之间。

蓝带:蓝带是天空的颜色,随着不断的训练,练习者的跆拳道技术逐渐成熟,就象大树一样向着天空生长,练习跆拳道已经完全入门。

蓝红带:练习者的水平比蓝带略高,比红带略低,介于蓝带与红带之间。

红带:红色是危险、警戒的颜色,练习者已经具备相当的攻击能力,对对手已构成威胁,要注意自我修养和控制。

红黑带:经过长时间系统的训练,练习者已修完从10级至1级的全部课程,开始由红带向黑带过渡。

黑带:黑带代表练习者经过长期艰苦的磨练,其技术动作与思想修为均已相当成熟。也象征跆拳道黑带不受黑暗与恐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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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跆拳道协会资料介绍

江苏省跆拳道协会由江苏省跆拳道专业运动队发起成立,是在江苏省体育总会领导下的推动江苏省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群众性体育组织。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跆拳道协会。欢迎阅读!

江苏省跆拳道协会简介

本会由江苏省跆拳道专业运动队发起成立,是在江苏省体育总会领导下的推动江苏省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群众性体育组织。

本会团结全省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通过开展比赛、表演、培训、交流等各种活动,推广和普及全省跆拳道运动,发扬跆拳道重礼敬道精神,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全省人民体质,在各项活动中,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江苏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探索跆拳道项目的发展规律,培养优秀后备人才,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为国、为省争光;增进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联系与合作。

协会地址:苏州市西环路五环桥南堍西侧

江苏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体育组织,名称为“江苏省跆拳道协会”,简称“江苏跆协”。英文JIANGSU TAEKWONDO ASSOCIATION ,缩写JSTA。

第二条 本会由江苏省跆拳道专业运动队发起成立,是在江苏省体育总会领导下的推动江苏省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本会由江苏省各地市跆拳道协会和省内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全省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通过开展比赛、表演、培训、交流等各种活动,推广和普及全省跆拳道运动,发扬跆拳道重礼敬道精神,丰富群众体育文化生活,增强全省人民体质,在各项活动中,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江苏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探索跆拳道项目的发展规律,培养优秀后备人才,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为国、为省争光;增进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体育总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江苏省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受江苏省体育局委托,研究、拟定江苏省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受江苏省体育局委托,制定跆拳道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教练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受江苏省体育局委托,负责举办各级、各类竞赛、表演、培训、交流等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或协助实施。加强交流,促进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五)受江苏省体育局委托,负责协调、组织全省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六)受江苏省体育局委托,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受江苏省体育局委托,对全省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八)开展对外交流,接待国际(境外)体育友好团体(人士)的来访,加强与国(境)外体育组织和体育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本会可接纳省内各地市跆拳道协会和其它相关的组织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江苏省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申请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铜牌和本会章程一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经有关方面协商、推荐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员等名誉头衔的授予;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竞赛部、技术部、市场部。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受委托行使职权和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跆拳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会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会事业发展,对本会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会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不参与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的省内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职务,以及名誉职务、奖励事项的确定,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请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实行代表制,其推荐选举产生的协会领导班子人员因工作变化而需调整的,由单位重新推荐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海内外个人和团体捐赠;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江苏省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会旗、会徽由本会自行设计,其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会独有资产,未经本会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有关批准使用本会会旗、会徽等知识产权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会举办跆拳道竞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会所有。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体育总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跆拳道的主要特点

1、腿法为主,拳脚并用

由于竞赛的需要、规则的限制和跆拳道进攻方法的特点,使得跆拳道是以腿法攻击为主。据统计,在跆拳道技术当中,腿法约占总技法的70%。腿击无论在攻击范围、攻击力量等方面都远远超过拳法的攻击,而拳法的招式,一般偏重于防守和格挡。

2、动作追求速度,力量和效果,以击破为测试功力的手段

跆拳道不讲究花架子,所有动作都以技击格斗为核心,要求速度快,力量大,击打效果好。在功力的检测方面,则以击破力为测试的手段。就是分别以拳脚击碎木板等,以击碎的厚度来判定功力。

3、强调呼吸,发声扬威

在跆拳道的练习当中,要求在气势上给人以威严的感觉,练习者常以洪亮并带有威慑力的声音来显示自己的威力。据日本有关研究资料证明,人在无负荷工作时,10%的肌肉会由于发声使他们的收缩速度提高9%,在有负荷工作时更是可以提高14%。这就是为什么在比赛当中运动员会发出响亮的喊叫声的原因。在发声的同时停止呼吸,可以使人体内部的阻力减小,提高动作速度,集中精力,使动作发挥出更大的威力。

4、以刚制刚,方法简练

受跆拳道精神影响,运动员在比赛当中多是直击直打,接触防守,躲闪技术运用得比较少。进攻都采用直线连续进攻,以连贯快速的脚法组合击打对手。防守多采用格挡技术,或采取以攻对攻,以攻代防的技术。

5、礼始礼终,内外兼修

在任何场合下,跆拳道练习者始终以礼相待。练习活动都要以礼开始,以礼结束,以养成谦虚、友好、忍让的作风,在道德修养方面不断的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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